厚 德 博 学 · 唯 实 求 新

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章程

2020年修订)

 

序言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前身为广东民族学院,创办于1957年,1998年更名为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2002年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2002年原广东省机械学校、2005年原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先后并入学校,2018年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校于1977年开始招收本科生,2007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秉承“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训精神,以“面向职教、服务职教、引领职教、特色发展”为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高素质职业教育师资和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促进师范教育和职业教育融合,并承担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任务,努力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技术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履行公共职能、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简称为:广师大。英文名称: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略名为:GPNU。学校网址:http://www.gpn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

学校设有五个校区:东校区、西校区、北校区、白云校区、河源校区。东校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西校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6号;北校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83号;白云校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环镇西路155号;河源校区位于河源市东源县东环路教育城内。

根据发展需要,学校提出并经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变更法定住所,可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改革创新,贯彻新发展理念,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道路,促进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并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奖惩、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等。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自主开展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及人员,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实施教职工奖励或处分。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依法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主要职能。

(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提供必要信息。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党内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六)履行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二条 学校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度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培训,积极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联合办学和留学生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保障教学中心地位,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完善校内评估工作机制,定期公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有效的科研评价与激励机制,推动科研与教学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第十六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研究环境和氛围,倡导唯实求新的学术风气,反对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推进产学研一体化,主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行业转型发展、企业升级改造等提供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与科技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发挥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优势,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致力于先进文化传承创新,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构建追求真理、尊重个性、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条 学校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自身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大力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教风学风校风。

(七)加强对校内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称学校纪委)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学校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和确定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党委全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非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涉及议题的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十五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在校长领导下依照工作分工协助校长履行职责,对校长和学校党委负责,接受校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订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行政管理组织和岗位的设置与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创出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新闻发言人、工会常务副主席等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节 内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学校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机构编制标准规定,在限额内综合设置党政管理机构,自主设置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科研机构。机构设置事项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学校对学院进行目标管理,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拟订学院内设机构方案,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六)根据学校的指导意见和有关制度,制定学院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学院情况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称学院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称直属党支部)。

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根据需要可设名誉院长等岗位,依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依照职责范围讨论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非领导班子成员的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委员参加、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需要,涉及党组织主要职责的,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行政主要职责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主持人。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由其委员参加、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其他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附属机构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图书、档案、网络信息、设备维护、后勤保障、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机构,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和平安校园。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领域最高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包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评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其他事项,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相关专门委员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业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授权和各自工作规则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专门委员会存有异议的决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开展复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在学院和其他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及科研机构设立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学院(机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职称评审、学术交流等学术事务,以及处理学术道德问题。讨论其他事务按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评议与决策机构和最终审定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权学科、类别的设置和调整,建设与评估等工作。

(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三)审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名单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队伍建设。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委员会设主席 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相关学校领导,学位授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院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建立健全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任务。

(三)讨论和决定大会的重大事务。

(四)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研究生委员会委员。

(六)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分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具体办法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称评聘、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二)爱国守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教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五条 特聘教师、兼职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勤学修德,明辨笃实。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一条 在学校进修、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二)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五)经营收入;(六)其他收入(含社会捐资)。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构建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勤俭办学,科学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逐步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管理学校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权责和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化水平,扩大国际影响。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可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及前身学习过的学生或者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广东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凝聚校友,共谋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投资、举办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并独立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校训:厚德、博学、唯实、求新。校训标识字体为鲁迅体。

 

 

第七十六条 校徽为圆形,徽标图案以学校标志性建筑为设计元素,加上学校中、英文名称和建校时间组成。校徽主色调为绿色(颜色代码CMYK9545955)和红色(颜色代码CMYK01001000),白色底衬托。

 

 

第七十七条 校旗图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校旗尺寸参照国旗标准尺寸,呈横长方形,其旗长与旗高的比例为3:2。校旗底色为白色(颜色代码CMYK0000),校徽位于旗面高二分之一等分往上居中于旗面旗长,中、英文校名依次位于校徽下方,中文校名为红色(颜色代码CMYK01001000),英文校名为黑色(颜色代码CMYK000100)。

 

第七十八条 校歌为黄昂作词、陈艺峤作曲的《在成长中自强不息》。

第七十九条 校庆日为101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章程的修订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一)校长;(二)学校党委常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做出。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一条 学校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